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
细则
2.
浙江科技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3.
浙江科技学院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4.
浙江科技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浙江科技学院
二
〇
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水平、有特色的专业化教师队伍,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现有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人事代理人员
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统筹规划。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岗位的分类分级体系,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二)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根据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和“人才工程”建设需要,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统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着力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师德、能力、历史贡献和业绩水平为导向,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有力调动学校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规范各类岗位人员的管理。
(四)平稳入轨,逐步完善。根据“先入轨、后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和分步操作,坚持“以人为本”,逐步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含专职研究人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
首轮岗位设置管理,学校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 岗位适用对象:
(一)专任教师原则上须聘用在教师岗位。
(二)从事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须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
(四)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人员须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
第六条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在册人员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综合设定。经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校岗位总量为1400个,首轮聘用可聘岗位数为1282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等方案;审议学校各类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审核二级学院(部、中心)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方案;评审和推荐专业技术岗二级人员;评定专业技术岗三级人员;评审和推荐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员;确认管理岗三至六级人员;核准其他岗位人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议、授权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
(一)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核;制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应聘申报工作;负责排序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二级、三级人选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四级及以下、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三级及以下人员的评审工作。
(二)机关、图书馆、后勤公司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所辖范围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排序推荐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岗二级、三级人选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选;负责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岗四级及以下、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等人员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图书馆和后勤公司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所辖范围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全过程,调解聘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负责处理教职工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投(申)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条
根据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三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65%
;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7%,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分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规定和我校办学规格,核准我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2:30:50:8。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根据硕士点建设需要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上级的严格规定,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根据上级的严格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一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1%,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7%。技术工一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原则上只在技能要求较高的工程教学实践岗位设置。首轮聘用,暂不设技术工岗位一级岗。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可聘岗位总数、学校现有人员情况和岗位聘任条件确定各二级单位的岗位数量。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进行聘用人员的推荐或评审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各类岗位聘用人员均应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教师岗位一级的聘用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制定;教师岗位三级的聘用条件根据岗位工作职责需要和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由学校制定。
(二)其他等级的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由学院(部、中心)在学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综合制定,并报学校审核。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的聘用条件参照教师岗位二级、三级的聘用条件执行。其他等级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在学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核。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见《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一)和《浙江科技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二)。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一)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聘用条件原则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学历学位情况制定,具体聘用条件见
《浙江科技学院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三)。
(二)鉴于省里尚未出台事业单位一般管理人员晋升五级、六级职员的办法,在首轮岗位聘用中,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聘用到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但原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或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国家的基本任职条件执行,具体见《浙江科技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四)。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各二级单
位公布各类、各级岗位名称、职责、聘用条件和数量。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聘用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人员的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机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核本部门人员的应聘申请,提出聘用岗位和等级的建议,并报机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
(四)二级单位评审。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组织评审,排序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在所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专业技术岗二级、三级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对管理岗三至六级人员进行确认,对其他岗位人选进行核准。
(六)拟聘结果公示。对学校评审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
(七)聘用结果报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聘用结果报教育厅审核,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八)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评审要求: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机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有效。
(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按同意票数排序在岗位数内的人选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
(三)在首轮投票后,得票数位居末列的当选人票数相等,且当选人数超过设定岗位时,可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多轮投票。
(四)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委托做出解释的事项外,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保密范畴,与会者不得向当事人、任何无关组织或无关人员通报情况或解释原因,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投票表决阶段,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非集中聘用期间的岗位增聘与变动的规定:
(一)聘期内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出现空缺岗位情况下,学校予以增聘。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见习(试用)期满后,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见习(试用)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本科生可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新调入的人员按其个人基本情况,比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提出岗位聘用类别和等级,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聘期内从管理岗调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聘用至新岗位对应职务的最低等级。调换部门但岗位性质不变的人员,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并保持原岗位等级至本轮聘期结束。
第二十二条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
〔2010〕
37
号)规定,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聘用: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专职辅导员一般应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并按就高原则,执行相应的基本工资。首轮聘用时,评聘了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晋升教师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待转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
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可参照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条件聘用相应教师岗位等级。
第二十四条
出国、离岗退养和长病假人员的聘用:
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出国(境)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对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聘用: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者,仍可纳入所聘岗位管理,但只能聘至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待其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所要求的职务相对应后方可晋升更高等级岗位。业绩突出者,根据学校工作和发展建设需要,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身份人员的聘用:
属工人身份,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执行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不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的工资,但工人身份保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06
工改后退休人员的定级:
2006
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首轮设岗聘用完成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并与在职人员同时兑现相关工资。
定级工作由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部门)组织,离退休办公室协助,由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推荐或评审工作,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采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符合连续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等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签订聘用至退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管理六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聘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人员,按距离实际退休的时间确定聘用期限。聘期原则上不超出法定退休时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拟延聘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延聘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期内岗位类别、等级和职责等发生变动的人员,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投诉与申诉的要求:
在公示期内,教职工对应聘材料、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不署真实姓名的不予受理,受理部门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与申诉的处理程序:
岗位聘用过程中,有投诉事宜,应先由所在二级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调解;所在单位调解不成者,可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提出申诉;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处理,处理不成者,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和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首轮岗位聘用时,在岗在职人员的任现职年限的计算是指从受聘现等级职务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浙江科技学院
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一)教师岗位二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正确把握并规划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跻身国内先进水平,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及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
2.
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扩大学校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组织团队成员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3.
主持国家级高水平教学科研项目,开展创新性研究,搭建高水平研究平台,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带领团队成员取得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
负责本学科专业或学科专业方向的梯队建设,着力栽培优秀青年教师
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举行高水平的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本学科专业
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
;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二)教师岗位三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把握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
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实验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2.
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一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组织团队成员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成果。
3.
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教学科研项目或重大技术开发课题,指导团队成员取得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4.
负责或参与本学科或学科方向的梯队建设,
指导青年教师和硕士研究生;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本学科专业
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
;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三)教师岗位四级岗位职责
1.
掌握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参与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建设方案、工作措施的制定、实施及过程管理;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教学改革、专业(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3.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4.
承担本学科专业
本科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
;指导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举行专题学术讲座。
5.
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四)教师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各级岗位职责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
。
(五)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制定,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
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没有明确职责的,不能参加岗位分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分为直接认定条件和竞聘条件,满足认定条件的人员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即可确定为相应岗级的拟聘人选;满足竞聘条件的人员经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评审通过,方能确定为相应岗级拟聘人选。其中,二级岗拟聘人选须报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一)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二级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高水平领军人才,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中能起领衔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可做出重大贡献,原则上设在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的设定要作为能反映学校高层次的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要体现导向性和学术性。
聘用教师岗位二级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教师岗位二级直接认定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者;
(3)
国家级教学名师;
(4)
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5)
国家“四个一批”人才;
(6)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且考核合格者;
(7)
浙江省特级专家;
(8)
浙江省特聘教授;
(9)
考核合格的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
(10)
浙江省委宣传部“五个一批”人才;
(11)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成果奖励类:
(12)
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13)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14)
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项目/平台类
:
(1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6)
“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7)
“863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
(18)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9)
国家人才培养和基础教学基地负责人;
(20)
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21)
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
(22)
国家级创新团队(含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
(23)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学术影响类:
(24)
国务院学科评审组成员;
(25)
教育部科技委员会成员、社科委员会成员;
(26)
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27)
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2.
教师岗位二级竞聘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3)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且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4)
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
浙江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成果奖励类:
(6)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7)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8)
全国美术大展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项目/平台类:
(9)
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
(10)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1)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负责人;
(12)
浙江省重中之重学科或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13)
任现职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国家级项目。
(二)教师岗位三级聘用条件
教师岗位三级主要是用于培养、引进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可担任本学科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聘用教师岗位三级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教师岗位三级直接认定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浙江省教学名师;
(2)
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
成果奖励类:
(3)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
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平台类:
(5)
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
(6)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负责人;
(7)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
浙江省重点学科A类负责人;
(9)
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
(10)
浙江省教学团队负责人。
其他类:
(11)
符合教师岗位二级竞聘条件之一者。
2.
教师岗位三级竞聘条件
人才计划类:
(1)
入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人员;
(2)
学校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
成果奖励类:
(3)
国家四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4位)、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
(4)
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排名前2位);
(5)
全国性设计艺术专业权威赛事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平台类
:
(6)
浙江省重点学科B类负责人;
(7)
浙江省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
(8)
浙江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9)
浙江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10)
国家级规划教材负责人。
其他类:
(11)
近3年,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国家二等奖(含)以上1项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2项,或指导大学生获国家科技创新项目1项或发明专利1项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大学生学科竞赛的范围和类别参照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或质量监控体系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认定。
(12)
单篇学术期刊论文(第一作者)他引次数达20次以上或在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13)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三)教师岗位四级聘用条件
现任正高级职务,能胜任本岗位主要职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后可聘专业技术岗位四级。
(四)教师岗位副高级及以下聘用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现有人员情况核定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岗位数量,在满足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要求,在综合考虑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聘用条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对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业绩突出者,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教师岗位副高级聘用基本条件:
1.
教师岗位五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2.
教师岗位六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教学科研业绩良好。
3.
教师岗位七级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教师岗位中级聘用基本条件:
1.
教师岗位八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6
年,教学业绩突出。
2.
教师岗位九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教学业绩良好。
3.
教师岗位十级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教师岗位初级聘用基本条件:
1.
教师岗位十一级一般要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工作表现积极。
2.
教师岗位十二级要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现有人员情况核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在满足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综合考虑任职年限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聘用条件,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
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对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业绩突出者,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聘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和四级的聘用条件与对应的教师岗位聘用要求一致。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聘用基本条件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五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1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承担重要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
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六级一般要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工作业绩较好。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聘用基本条件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服务质量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九级一般要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好,服务质量良好,工作任务饱满。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四)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一般要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工作表现积极。
2.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要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四、上述有关成果奖励、论著、项目和平台的聘用条件均指任现等级职务以来获得的业绩。
浙江科技学院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精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0]8号),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职辅导员基本岗位职责
辅导员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
相应的业务能力,
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能做好预案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要特别关心各类特殊群体学生,掌握其思想动态,常与家长沟通,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汇报信息。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指导学生做好学习生涯规划,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创建优良学风为目标,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成长成才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班级做好综合测评等各类工作。
(七)组织和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八)做好党建工作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校园文化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协助做好学生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
(十)完成学校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的聘用主要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工作表现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具体聘用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正高级聘用条件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二级、三级和四级的聘用条件与对应的教师岗位聘用要求一致。
(二)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副高级聘用条件
1.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五级
(1)
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良好完成本职工作。
(2)
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任现职以来
主持厅局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题研究一项。
2.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六级
(1)
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较好完成本职工作。
(2)
已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
主持厅局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题研究一项。
3.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七级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中级聘用条件
1.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八级
(1)
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良好完成本职工作。
(2)
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获省级
优秀辅导员、省级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或
任现职以来
主持厅局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题研究一项。
2.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九级
已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较好完成本职工作。
3.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十级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四)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初级聘用条件
1.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十一级
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工作表现积极。
2.
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十二级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任务饱满。
三、专职辅导员的具体聘用由党委学工部会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浙江科技学院
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1.
三、四级岗位:政策理论素养、领导才能和管理水平高,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2.
五、六级岗位: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领导才能和管理水平;主持或分管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与主持学校重大业务研究课题;负责审定或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等;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3.
七、八级岗位: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配合领导做好本单位(部门)的调研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参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研究课题;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负责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4.
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三级至六级管理领导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七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制定。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职员岗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职(级)干部对应三级职员;
(二)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职(级)干部对应四级职员;
(三)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处职(级)干部对应五级职员;
(四)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处职(级)干部对应六级职员;
(五)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科职(级)干部对应七级职员;
(六)八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科职(级)干部对应八级职员;
(七)九级职员:科员对应九级职员;
(八)十级职员:办事员对应十级职员;
(九)在学校首轮聘用中,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聘用到七、八、九和十级职员岗位:
1.
七级职员:现任副科职(级)满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人员;
2.
八级职员:现任科员满3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参加工作满3年人员;
3.
九级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
4.
十级职员:其他人员。
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辅导员,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有关辅导员的相关规定实施。
浙江科技学院
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一)一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较强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上的关键问题与疑难问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工作业绩突出,工作中有创新。具有传授技艺并具备培训技师、高级工的能力。
(二)二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热心传授技艺,积极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三级岗位:能够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四级岗位: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并能注重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五级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普通工岗位: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制定。
二、工勤技能岗
聘用条件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技能,能达到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各二级单位(部门)所制订的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一级
、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且已被学校聘用,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且已被学校聘用,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主题词
:人事
岗位
管理办法
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