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浙江科技学院2016年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总体要求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和各项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2.勤政廉政,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3.具有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身心健康,能胜任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上一轮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或完成。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新转聘管理岗人员原则上要有大学本科学历。
二、岗位分类
国聘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校聘岗位中,二级学院(部、中心)的管理岗实行岗级制,机关及直属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
三、国聘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与条件
(一)基本岗位职责
1.三、四级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部门)或单位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主持或分管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主持或参与主持学校重大业务研究课题;负责审定或起草重要的研究报告、文稿、调研报告等;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配合领导做好本单位(部门)的调研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参与本单位或部门业务研究课题;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负责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指导下级职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参与业务工作的研究。
三级至六级管理领导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七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制定。
(二)聘用条件
1.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职(级)干部对应三级职员;
2.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职(级)干部对应四级职员;
3.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处职(级)干部对应五级职员; 参加工作满30年,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0年,可竞聘五级职员;
4.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处职(级)干部对应六级职员;参加工作满25年,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0年,可竞聘六级职员;
5.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对应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6.八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对应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7.九级职员:十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
8.十级职员:其他人员。
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和新引进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国聘管理岗位,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可聘为到七级职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参加工作满3年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可聘为八级职员;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见习期满后,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聘为九级职员。
四、校聘岗位设置与条件
(一)岗位设置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承担的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及社会服务管理等管理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量内,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优化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并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考核要求。二级学院(部、中心)的管理岗位实行7级制(B3-B9),党政正处职B3级,党政副处职B4级,学院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一般为B5级。
机关及直属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务工资制,职务工资分职务津贴和浮动津贴,职务等级分正厅岗、副厅岗、正处岗(含副处主持工作岗)、副处岗、处长助理、主管岗及其他管理岗(分五档)。每个机关及直属单位一般3-5个岗位可设置1个主管岗,一个部门最多不超过5个主管岗, 图书馆(档案馆)不超过8个(含常驻安吉校区主管)。
(二)聘用条件
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主设定。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主管岗需满足以下条件(安吉校区可适当放宽):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年限满5年,具有管理八级职务2年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
2.熟悉部门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地协助部门领导主管岗位职责内的各项工作。
3.年龄要求: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机关及直属单位其他管理岗的基本条件
管理一岗:管理人员具有七级职员及以上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职务),且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
管理二岗:管理人员具有七级职员及以上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九级及以上职务);
管理三岗:管理人员具有八级职员及以上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职务),且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
管理四岗:管理人员具有九级职员及以上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上职务),且工作年限4年及以上;
管理五岗:管理人员具有十级职员及以上职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职务)。
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与任务,按照一定梯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岗位,自主制定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报学校岗聘办审核后实施。
五、组织实施
国聘岗位的三至六级由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确认和评定。现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等级按相关条件确认,普通职员晋升五级六级职员由学校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进行评定。其他管理岗位由所聘二级单位按条件聘任,报学校岗聘办备案。
校聘岗位中,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聘任按组织权限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管理岗位由二级学院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自主聘任,报岗聘办备案;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主管岗经设岗部门推荐后,由机关及直属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评定,其他岗位由所在部门自主聘任,报学校岗聘办备案。
六、其他规定
1.所有应聘人员均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共产党员要遵守党的纪律,在受法律和纪律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2.二级学院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按《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浙科院政发〔2015〕7号)执行,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应与本单位教职工平均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年度绩效考核奖与所在单位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挂钩,并报学校备案后发放。机关及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按本细则附件《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3.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一般不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量要求按《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聘用条件与考核要求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4.管理人员(含机关及直属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现部门工作未满一个聘期(3年)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应聘其他部门的岗位,除聘期内职员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外,业绩点一般不作调整。
5.成教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勤服务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聘任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本办法适用于本轮岗位聘任,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岗位津贴A、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下称绩效A)是保障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要求等因素,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应按月全额发放。发放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下称绩效B)主要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的考评情况发放。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B发放实行业绩点制。
1、绩效B=职务工资业绩点K*基准值
职务工资业绩点K=职务津贴K1+浮动津贴K2
基准值=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B总量÷K总
职务工资系数(K)表
职务等级 |
职务津贴(K1) |
浮动津贴(K2) |
备注 |
正厅岗位 |
160 |
|
副厅岗位 |
126 |
|
正处岗位 |
95 |
含副处主持工作岗位 |
副处岗位/五级职员 |
70 |
|
处长助理/六级职员 |
54 |
|
主管岗位 |
46 |
学校按照每个岗位3个业绩点作为浮动津贴核拨给各部门(图书馆按每个岗2个业绩点),各部门根据岗位承担职责与任务,可自主调配。 |
|
管理一岗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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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二岗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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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三岗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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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四岗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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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五岗 |
30 |
|
见习期 |
28 |
|
备注: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聘期内除领导职务、主管岗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2、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岗位人员绩效B根据所聘岗位职务工资系数按一定比例按月预放,年底结算具体由所在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岗位履职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定后,由人事处统一结算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不再发放绩效B的余额。
3、机关及直属单位兼聘专业技术岗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绩效B按照管理岗的职务工资系数预发,其教学科研工作量一般由其学科归属(课程归属)的单位进行核算和计酬。
4、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次月开始发放绩效工资,当月发放上月的绩效工资。在见习期(初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见习期(初期)标准,见习期满后按照实际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从报到并正式上岗之日起(或按照工资介绍信起薪时间),享受所聘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5、教职工领取退休费(退养费)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6、专业技术职务、领导职务、职员职级晋升的人员,从聘任的次月起按新聘职务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7、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按变动后的岗位从次月起调整。
三、年终绩效考核奖的发放
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划拨的年度绩效考核奖,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和实际贡献,体现优绩优酬,自主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奖分配方案。
四、绩效工资的停发、扣发和减发
(一)教职工因调出、自动离职、辞职或辞退等原因离校的,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未被聘用的,自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其待遇按待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假期人员绩效工资的扣发和减发
1.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出境)人员按事假规定执行。
2.产假期间绩效B停发;哺乳假期间绩效A减半发放,绩效B停发。
3.病假当月累计1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以上至8天(含)以下者,每天按60元扣发绩效B;8天以上至16天(含)以下者,每天按100元扣发绩效B;16天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B;长期病休(指一个月及以上)人员,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绩效A和绩效B。
4.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绩效A、生活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下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事假期间绩效A、生活补贴停发。事假当月累计4天(含)以下者,每天按110元扣发绩效B;4天以上至8天(含)以下者,扣发当月绩效B的50%;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B。公休假期以外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5.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6.因公负伤职工治疗休养期间,绩效工资参照有关规定酌情发放。
(四)受处分人员绩效工资的扣发
1.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2个月绩效A和绩效B。
2.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4个月绩效A和绩效B。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绩效A和绩效B,半年后按新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4.受开除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绩效A和绩效B。
5.出现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和学术道德问题,经查实认定后,绩效工资扣发情况再作研究处理。
(五)因教学事故引起的绩效工资扣发数额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