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馆概况

规章制度

1、逾期罚款:读者所借书刊凡超过外借期限而未送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天数收取超期租借费,每天每册0.10元。因特殊原因(外出实习、病休)逾期者,应持相关证明,于返校1周内来图书馆办理手续,还清所借图书,否则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处。


2、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则上应购买同书名、同著者、同出版社、同版次或者同名更高版次的正版新书刊赔偿,并补交文献加工材料费5元。如无法赔偿原书,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


5年内(含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2倍赔款;


510年内(含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3倍赔款;


1015年内(含1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5倍赔款;


15年以前的出版物,按原书的10倍赔款。


2)外文书刊(影印)或馆藏复本量不大的图书按定价的6倍赔偿;孤本书、进口的外文原版书按书价10倍赔偿;


3)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丢失单册,均按全卷(套)书价钱计算赔款。


4)期刊合订本遗失,每本按当年订价的2--10倍赔偿(参考图书赔偿规定),并按实加收装订费。


另:有关读者在赔偿后10天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3、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内容完整、不影响流通使用的,按该书刊原价赔偿,不足5元的赔偿5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本条2“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2)凡撕页、裁割或挖心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并外加罚金20元。若无原版书刊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并通报批评;


3)污损丢失图书条码每处赔款2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本条4“偷窃本馆文献”有关规定进行重罚。


4)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罚款。






                                                      时间:2023-12-26 09:42:26